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中危险物质临界量取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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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时间先后次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由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并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4 日发布,并于 2019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

结论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颁布时间稍晚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但同时施行;两个标准由不同的标准编制组起草。因此,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无法借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的技术成果,对同一种危险物质给出的临界量推荐值基于不同的技术考量。

2 执行效力比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结论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属于必须执行的标准,具有更强的执行效力;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这一点结论至关重要。一旦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则自动失效。

3 适用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于:

  •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 军事设施;
  •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输运)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对于有特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本标准规定的一般性原则适用;相关规划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结论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存在功能性差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聚焦于如何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虽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也给出了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推荐值,但仅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存在。而资料性附录不属于标准条文内容,无强制性执行效力,更遑论其所依附的标准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

扩展谈谈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及规范性附录的区别及执行效力

4 危险物质条目交叉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资料性附录 B 列出了 385 项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列出了 85 项危险化学品及其临界量。两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部分。

结论四: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资料性附录 B 所列的部分危险物质条目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未提出的项目。

5 结论

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过程中,危险物质临界量的取值依据应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未提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资料性附录 B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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