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及规范性附录的区别及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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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别

1.1 资料性附录是什么?

已废止:《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该要素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

已废止:《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资料性附录可包含可选要求,例如,一个可选的试验方法可包含要求,但在声明符合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这些要求。除此以外,资料性附录不应包含要求。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当文件中的示例、信息说明或数据等过多,可以将其移出,形成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属于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文件的附加信息。

1.2 规范性附录是什么?

已废止:《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

已废止:《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当正文规范性要素中的某些内容过长或属于附加条款,可以将一些细节或附加条款移出,形成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属于正文的补充或附加条款。

1.3 小结

规范性附录是自标准正文规范性要素中移出的内容,属于标准正文的补充或附加条款,具备与标准正文一致的执行效力(强制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推荐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资料性附录由标准文件的示例、信息说明或者数据等资料性要素汇集而成,属于辅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2 示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属于资料性附录,因此,就 GB 37822-2019 本身而言,附录 A 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于是,GB 37822-2019 第 11.2 条规定提到: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 A。

为了推动工业企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通过《通告》,广东省确认了省内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若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 GB 37822-2019 附录 A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其中,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 GB 37822-2019 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随后,广东省制定并颁布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正式将 GB 37822-2019 附录 A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纳入强制性地方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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