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懒人包

1 并非所有的地表水体都是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导则的相关定义,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
  2. 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3. 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4. 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
  5.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分型

  1. 水污染影响型;
  2. 水文要素影响型;
  3. 复合影响型(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

3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

  1. 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 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3. 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

4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筛选

  1. 按照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按照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2.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3.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4. 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5.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6. 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4.1 筛选依据

  1.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确定建设项目水污染因子。
  2. 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的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确定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

4.2 应纳入评价因子的项目

  1. 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排放标准所涉的所有水污染物均应作为评价因子。建设项目排放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即使不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亦应作为评价因子。
  2. 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属于综合性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其余建设项目排放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亦应作为评价因子。
  3.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此外,建设项目排放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亦应作为评价因子。
  4. 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5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及相关调查内容在此不再展开,请有需要者自行探索。

6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及调查内容

▲点击打开查看大图

上表中,水污染物当量数(W)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及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断面布设图示意如下:

7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1. 一级、二级、三级A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
    • 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污染物产生的叠加影响。
    • 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实施的,应估算规划水平年(规划水平年:应指各期工程建成的年份)进入评价范围的污染负荷,预测分析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 预测情景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分别选择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进行预测;生产运行期应预测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两种工况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的调节容量,可只预测正常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应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情景下的模拟预测。
    • 重点预测时期应包括:
      1. 水体自净能力最不利以及水质状况相对较差的不利时期。
      2. 水环境现状补充监测时期。
    • 预测模型(略)。
  2. 三级B评价可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8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1.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及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 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 水环境影响评价。
  2. 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 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 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评价。

其中,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污染控制措施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及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水协议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要求。
  2. 水动力影响、生态流量、水温影响减缓措施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3. 涉及面源污染的,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4.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5.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要求、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及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最佳可行技术要求,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应限制在达标控制(考核)断面以外水域,且不得与已有排放口形成的混合区叠加,混合区外水域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
  2.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影响特征,分析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状况,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预测时期水环境功能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涉及富营养化问题的,还应评价水温、水文要素、营养盐等变化特征与趋势,分析判断富营养化演变趋势。
  3. 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包括水温)变化特征、影响程度与达标状况。
  4. 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或水文要素变化对所在控制单元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影响特征,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变化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的各预测时期下的水质达标状况。
  5. 满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 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7.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主要水文特征值影响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8. 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放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9. 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

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及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等方面开展评价,满足依托的环境可行性要求。

9 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是不是一体两面?

前款提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两个概念。其中,水环境功能区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划定,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水功能区是水利部门依据《水法》、《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划定,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和水功能二级区(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10 污染源排放量核算

  1. 对改建、扩建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2. 建设项目在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 规划环评污染源排放量核算与分配应遵循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满足三线一单约束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4. 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5.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并从严要求。
  6.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选取原则:
    • 当受纳水体为河流时,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位于排放口下游,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2 km;受回水影响河段,应在排放口的上、下游设置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1 km。
    • 当受纳水体为湖库是,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点位应布置在以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不超过50 m的扇形水域内,且扇形面积占湖库面积比例不超过5%,核算点位应不少于3个。
    • 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当入河口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在断面混合不均匀时,应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污染物最大浓度作为评价依据。
    • 当受纳水体为近岸海域时,参照GB 18486执行。
  7.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受纳水体安全余量确定方法:
    • 受纳水体为GB 3838 Ⅲ类水域,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处环境质量标准的10%确定。
    • 受纳水体为GB 3838 Ⅳ类、Ⅴ类水域,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处环境质量标准的8%确定。
    • 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11 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满足河流、湖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位)与过程。

这个定义应该如何理解?我们尝试用浅显的语言进行诠释:“生态流量”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在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将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由于生态环境有季节性特征,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需水要求,所以“生态流量”是一个包括了时间和流量(水位)的二维概念。

12 溶解氧(DO)的标准指数计算公式更新情况

本导则简化了实测溶解氧浓度小于饱和溶解氧浓度时的标准指数计算公式;实测溶解氧浓度大于饱和溶解氧浓度时的标准指数计算公式维持与93版导则计算公式一致,但增加了盐度比较高的湖泊、水库及入海河口、近岸海域的饱和溶解氧浓度计算公式。

溶解氧(DO)的标准指数计算公式:

当DOj ≤ DOf时:SDO,j = DOs / DOj
当DOj > DOf时:SDO,j = |DOf – DOj| / (DOf – DOs)

  1. SDO,j:溶解氧的标准指数,大于1表明该水质因子超标;
  2. DOj:溶解氧在j点的实测统计代表值,mg/L;
  3. DOs:溶解氧的水质评价标准限值,mg/L;
  4. DOf:饱和溶解氧浓度,mg/L,对于河流,DOf = 468 / (31.6 + T);对于盐度比较高的湖泊、水库及入海河口、近岸海域,DOf = (491 -2.65*S) / (33.5 + T);
  5. S:实用盐度符号,量纲为1;
  6. T:水温,℃。

13 附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及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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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懒人包》有4条评论

    • 您好。你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属于水文要素影响型项目,要看看该项目是否影响了水文要素;同时,该项目在建设施工期间及建成后,是否有废水产生及排放。根据《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水文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地点在某一时间水文状况的必要因素。表现为各种水文变量和水文现象。包括降水、蒸发和径流。有时也包括水位、流量、含沙量、水温、冰凌和水质等由水文站网通过水文测验取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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