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企业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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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8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通告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一、省内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二、企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四、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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