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误:HJ 1207-2021 表 6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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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表 6 内容:

表 6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厂界二甲基甲酰胺 a、苯 a、甲苯 a、二甲苯 a、 VOCs 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厂界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厂界氯化氢、苯 a、甲苯 a、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
注 1: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注 2: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 GB 37822 规定执行;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排污单位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 GB 31572 规定执行。
a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
b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排污单位执行 GB 21902,以 VOCs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需要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应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14554,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

上表中,使用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的排污单位监测指标无氯化氰(HCl),使用除聚氯乙烯树脂(PVC)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的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却要将氯化氰(HCl)纳为监测指标。这属于典型的表格内容错置,应调整为:

表 6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厂界二甲基甲酰胺 a、苯 a、甲苯 a、二甲苯 a、 VOCs 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厂界氯化氢、苯 a、甲苯 a、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厂界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
注 1: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注 2: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 GB 37822 规定执行;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排污单位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 GB 31572 规定执行。
a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
b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排污单位执行 GB 21902,以 VOCs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需要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应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14554,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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