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炭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函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办环评函〔2018〕1021号),对木炭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判断作以下说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木炭生产活动属于林产化学品制造,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中未作明确规定。来函所述的以木材加工厂木材边角料或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木炭生产项目,鉴于其原料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同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参照《名录》第86类“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项目执行。

另有生态环境部官网“部长信箱来信选登”版块文章《关于机制炭生产项目环评价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2019年1月7日发布)对木炭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相似的解答: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生产项目可以归类在“三十、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项目归类在 2663 林产化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 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

制炭生产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虽然上述两份文献资料均不是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所作的解释说明,但仍旧有其参考意义,可为各位在开展环评工作过程中提供思路,得以管中窥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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