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理厨余垃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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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已过期失效,所有基于该意见精神所作的解释已随之失效。因此,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依据为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大家注意。

2021 年 8 月 13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同处理餐厨废弃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同处理餐厨废弃物,如不增加处理规模,且不涉及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简而言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理厨余垃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要件(需同时满足)如下:

  1. 不增加处理规模;
  2. 不涉及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

复函全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同处理餐厨废弃物,如不增加处理规模,且不涉及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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