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环函〔2016〕533号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有关问题的请示(顺管环保〔2016〕29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规定“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在标准“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了“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二、含有磷化工序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适用于《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陶化、硅烷化为新型转化膜工艺,其产污特性暂未有明确的界定,暂未包含在《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化学转化膜规定的范围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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