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相关问题

1 污泥焚烧泥质应满足什么要求?

为有效控制二次污染,污泥焚烧泥质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相关规定。

2 污泥焚烧的烟气排放执行哪个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2009-02-18实施) 中提出:

  1. 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2.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3.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除了提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我们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同时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譬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等。

3 飞灰应该如何处置?

污泥焚烧后重金属大多数都富集在飞灰中。

  1. 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由于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HW18 焚烧处置残渣”,废物编号为“772-002-18”,则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飞灰进行处置。
    • 即使经浸出毒性检验达标的飞灰也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飞灰在目前没有相关综合利用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采用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只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 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含水率、二噁英含量和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的飞灰,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但应单独分区填埋。
    •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受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若生活垃圾填埋场接受生活垃圾焚烧厂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飞灰,则需要根据《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包括:固化和稳定化)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2. 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对飞灰属性进行鉴别后,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参照前款要求进行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4 不同焚烧方式对污泥含水率有何要求?

  1. 含水率在60%~85%的市政污泥可以利用水泥窑直接进行焚烧处置。
  2. 热电厂协同焚烧:湿污泥(含水率80%)直接加入锅炉掺烧;干化或半干化(含水率40%以下)后的污泥可进入循环流化床锅炉或煤粉炉焚烧。
  3. 污泥和生活垃圾混合焚烧,应采用干化技术将污泥含水率降至与生活垃圾相似的水平,不宜将脱水污泥与生活垃圾直接掺混焚烧。

5 参考资料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2009-02-18实施)
  2.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环办函〔2009〕523号)
  3.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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