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表面涂装企业VOCs污染排放源强取值依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2月18日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定义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本方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或测量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同时,《通知》提供了石油化工、涂料油墨制造、印刷、制鞋、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其中,表面涂装企业VOCs污染排放源强取值依据如下:

  1. 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以产品质检报告中VOCs含量作为核定依据,该质检报告必须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或供应商实验室出具。
  2. 未能取得前款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按下表参考值核算。

附件:石油化工、涂料油墨制造、印刷、制鞋、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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