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看大家怎么说
(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锅炉的定义,初步判断蒸汽发生器属于锅炉。建议进一步咨询生态环境部。
留言日期:2023-11-10
主题:使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供热的项目是否要做环评?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时间:2023-11-15
答复内容:您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定义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生态环境部《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规定,生物质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应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结合上述规定,初步判断本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解释,如对上述文件的规定有疑问,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http://iconsult-eia.china-eia.com/)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锅炉的定义,蒸汽发生器属于锅炉。但由于锅炉属于特种设备,有关锅炉的认定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为准。
提交时间:2024-08-26
信件标题:2 t/h 蒸汽发生器(燃生物质)是不是被列为淘汰类落后产品?是否不被允许建设呢?
信件编号:2024082600000004
办件内容:您好,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环评公司的技术员。有个问题想咨询你们一下,有一家企业现阶段企业锅炉建设 2 t/h 蒸汽发生器(燃生物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三类、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七)机械:66.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类别,该 2 t/h 蒸汽发生器(燃生物质)设备被是不是被列为淘汰类落后产品?是否不被允许建设呢?燃生物质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生物质锅炉呢?
答复部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时间:2024-08-29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三类、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七)机械”中规定: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属于淘汰类范畴。根据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答记者问 》,《目录(2024 年本)》的实施机制总的要求是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发改部门。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定义“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设备”,蒸汽发生器属于锅炉。但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主管部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锅炉的认定最终以主管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
(三)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蒸汽发生器的制造活动归入“3411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小类。
提交时间:2024-09-23
咨询内容: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发布以来,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均属于落后产品,属于淘汰类。目前市场出现大量的蒸汽发生器,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并未明确。“锅炉及辅助设备”是否包含蒸汽发生器?
答复单位: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内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蒸汽发生器的制造活动归入“3411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小类。
(四)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即为生物质锅炉。
来信时间:2024-10-14
来信:关于 2 蒸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属不属于淘汰机械的咨询
来信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版)》,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属于淘汰类机械。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按照上述规定,2 蒸吨以下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法中的锅炉,请问能否据此认定 2 蒸吨及以下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不属于淘汰范畴?
回复单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回复时间:2024-10-15
回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就您咨询的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淘汰类产品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蒸汽发生器,是指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又称锅炉。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即为生物质锅炉。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属于淘汰类产品。据此,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属于淘汰类产品。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需要了解更多情况或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与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62602635。
2 锅炉均属特种设备?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一文,特种设备目录制定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 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输送水和口径较小的压力管道等。
-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我国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也是按照 WTO 的规则,对实施贸易技术壁垒需要公开和明确的需要。
- 遵循社会共识原则,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过程中,就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均是已基本形成共识的。根据本法,重新制定目录,也要遵循此原则,还要考虑随着社会生活安全的需求和变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因此,并非所有的锅炉都属于特种设备。
3 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2022 年 8 月 31 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市民咨询:“从化区内是否可以使用蒸汽发生器,如可以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回复如下:
受理时间:2022-08-30
诉求主题:反映蒸汽发生器登记使用问题
受理编号:0822083017073945501
诉求内容:市民表示公司欲购买一个蒸汽发生器进行使用,其称蒸汽发生器工作原理类似锅炉,与锅炉相比功率比较小,也可以产生蒸汽。现咨询从化区内是否可以使用蒸汽发生器,如可以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希望相关部门进行解答。
回复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2-08-31
回复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电话回复市民,告知如蒸汽发生器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 m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就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市民表示已经清楚。
上述依据应出自《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 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 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因此,并非所有的蒸汽发生器都不属于特种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蒸汽发生器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蒸汽发生器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 L(并非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 30 m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4 初步结论
无论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其属于锅炉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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