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更新〕《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印发,替代《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 号)中附件 1《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
1 核算方法的选取原则
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号)。随此一并发布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即日起替代《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成为广东省除石油化工行业外其他工业源 VOCs 源强核算的新准绳。石油化工行业 VOCs 源强核算按《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要求实施。
在《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中,按照排放源的类型,排放 VOCs 的企业被归为两类:
- 溶剂使用源企业:印刷、印染、家具制造、制鞋、汽车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机械涂层、易拉罐生产/漆包线生产/汽车维修/工艺品表面涂层、干洗剂等企业。
- 工艺过程源企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食品制造业,农副产业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橡胶板、管、带的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人造板制造等企业。
核算方法的选取原则确立如下:
- 溶剂使用源企业:采用物料衡算法。原辅材料的 VOCs 含量数值应采用产品质检报告中的数据。而产品质检报告必须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的检测机构或供应商实验室出具;若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检报告,则可参考原辅材料的 MSDS 确定 VOCs 含量。
- 工艺过程源企业:采用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可参考国家、省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者其他地区同等效力文件。
简单图示如下:
2 产污系数
2022 年 6 月 5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 11 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粤环函〔2022〕330 号),相关附件如下:
- 《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 《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 《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
- 《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
- 《广东省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
- 《广东省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
-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 《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钢压延加工行业)》;
- 《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铝压延加工行业)》;
- 《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石灰制造行业)》;
- 《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砖瓦制造行业)》。
其中,塑料制品与制造业的 VOCs 排放系数赫然在列。
考虑到广东塑料行业发展情况,《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把塑料玩具制造也纳入到塑料制品业范畴。根据该指南订明的“适用范围”,塑料制品与制造业 VOCs 排放系数适用于(本文将废气收集率、处理率均为0%的排放系数表达为“产污系数”):
- 塑料制造成型工序(包括注塑、挤出、压延、吹膜等):VOCs 产污系数为 2.368 kg/t 塑胶原料用量;
- 后处理工序(印刷工序和涂装工序):印刷工序 VOCs 产污系数为 0.93 kg/t 塑胶原料用量,涂装工序 VOCs 产污系数为 40.397 kg/t 塑胶原料用量;
- 塑料薄膜制造(印刷)工艺:VOCs 产污系数为 133.268 kg/t 产品产量。
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 后处理工序(印刷工序和涂装工序)等属于《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号)及其附件《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划定的溶剂使用源,优先使用物料衡算法进行 VOCs 排放量核算。
- 无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的工序采用本指南提供的排放系数进行核算。
- 后处理工序(印刷工序和涂装工序)VOCs 产污系数中塑胶原料统计量仅指需要进行印刷和涂装后处理的塑胶原辅材料,并不是整个企业的塑料原料投用量。
- 废气收集效率按《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确定。
- 末端治理设施处理率可参考废气监测报告确定,或按《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确定。
3 收集效率参考值
下表引用自《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表 4.5-1,其中,红色字体部分内容分类是我猜测的。由于包围型集气设备的废气收集方式提到了 3 种情况,但情况说明部分只列出两种情形,无法前后一一对应,而根据制表的习惯,情况 1 和情况 3 应分别对应情况说明 1 和情况说明 2,剩下的问题是:情况 2 应该对应情况说明 1,还是对应情况说明 2?
根据原文表述,情况 1 “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面”,而情况 2 “敞开面小于1个操作工位面”,单纯从字面上理解,情况 2 的收集效率应该优于情况 1。最后,根据情况说明 1、情况说明 2 对应的集气效率数值大小关系,轻松判断出:情况 2 应该对应情况说明 1。
以上。
| 废气收集类型 | 废气收集方式 | 情况说明 | 集气效率 |
|---|---|---|---|
| 全密封设备/空间 | 单层密闭负压 |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密闭设备(含反应釜)、密闭管道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 | 95% |
| 单层密闭正压 |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正压,且无明显泄漏点 | 85% | |
| 双层密闭空间 | 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 | 99% | |
| 设备废气排口直连 | 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设施,收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 VOCs 散发 | 95% | |
| 包围型集气设备 | 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四周及上下有围挡设施,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1、仅保留 1 个操作工位面; 2、仅保留物料进出通道,通道敞开面小于 1 个操作工位面; |
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 0.5 m/s | 80% |
| 敞开面控制风速在 0.3~0.5 m/s 之间; | 60% | ||
| 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 0.3 m/s | 0 | ||
| 3、通过软质垂帘四周围挡(偶有部分敞开)。 | 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 0.5 m/s | 60% | |
| 敞开面控制风速在 0.3~0.5 m/s 之间; | 40% | ||
| 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 0.3 m/s | 0 | ||
| 外部型集气设备 | 顶式集气罩、槽边抽风、侧式集气罩等 |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不小于 0.5 m/s | 40% |
|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在 0.3~0.5 m/s 之间,或存在强对流干扰 | 20%~40% | ||
| 无集气设施 | 1、无集气设施;2、集气设施运行不正常 | 0 |
在使用上表参考值时,我们要注意的重点以下:
- 如果采用多种废气收集方式对同一工艺实施废气收集,则取值按最好的集气方式。不必按多级串联的方式作进一步计算取值。
4 末端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参考值
下表引用自《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表 4.5-2。在选取末端治理设施处理参考值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仔细阅读下表的“取值说明”:符合取值要求可相应取值,部分符合取值要求则酌情取值,不符合取值要求则取值为 0。
- 除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以外,末端治理采用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光氧化法)等低效技术或技术组合的,原则上不计算其减排量。换而言之,下表针对“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光氧化法)”给出的净化效率及取值说明,仅适用于核算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工艺;除此以外,采用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光氧化法)等低效技术或技术组合的,其处理效率取值 0。
| 处理工艺名称 | 净化效率 | 取值说明 |
|---|---|---|
| 蓄热式燃烧法(RTO) | 两室 80% | 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C;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 1 s;含有酸碱废气时不适用。 |
| 三室/多室 90% | ||
| 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 | 两室 80% | 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300°C;燃烧温度在 300~400°C 之间;空速(系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体积催化剂处理吸废气体积流量,也称为空间速度)在 10000 h-1~40000 h-1 之间;含有酸碱废气、卤素废气时不适用。 |
| 三室/多室 90% | ||
| 活性炭吸附法 | – | 活性炭箱体应设计合理,废气相对湿度高于 80% 不适用;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 1mg/m3;废气温度高于 40°C 不适用;颗粒炭过滤风速 0.5 m/s;纤维状活性炭风速 0.15 m/s;蜂窝状活性炭风速 1.2 m/s。活性炭层装填厚度不低于 300 mm。 |
|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 80% | 建议直接按“活性炭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颗粒炭取值 10%、纤维状活性炭取值 15%、蜂窝炭取值 20%)作为废气处理设施 VOCs 削减量,并进行复核。 纤维吸附脱附气体流速不宜高于 0.15 m/s,颗粒吸附脱附气体流速不宜高于 0.5 m/s,蜂窝吸附脱附气体流速不宜高于 1 m/s。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 300°C。 |
| 吸附浓缩+凝附回收法 | – | 已应用于生产废气“有机溶剂回收吸附装置”的应从 VOCs 排放审计量中予以扣除。 |
| 静电法(仅用于除油烟) | 50% | 前端设置水喷淋等各种装置(如是高温废气),清洗电极等关键组件每年不少于 6 次。 |
| 低温等离子法 | 10% |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活性炭吸附组件不少于 6 次。 |
| 光催化法(光氧化法) | 10% |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灯管连续使用不超过 4800 h;光强值(在相同管径条件下)与处理量 (m3/h)比值:气旋塔与喷淋塔不低于 8 s;内壁能看到灯管表面有明显粉垢度。 |
| 臭氧法 | 10% |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 |
| 喷淋法 | 10% | 主要为除雾除雾等设施,喷淋塔无需提供环保或处置佐证。 |
| 生物法 | 50% | 适用于含低浓度水溶性废气(如醇、醛、酮、胺、有机酸、苯系物、苯乙烯等),且停留时间不少于 30 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