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4〕124号),制浆造纸工业的碱回收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4〕124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4〕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或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 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2014 年 6 月 27 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拓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制浆造纸工业碱液回收相关要求整理如下:
一、《制浆造纸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
6.2.1.1 碱法化学浆黑液应采用燃烧法碱回收技术回收碱,其工艺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应设置各种浓缩液体和高温液体的存储调节设施,有效控制制浆废液的偶然排放和事故排放,确保碱回收系统稳定运行;
b)碱回收系统产生的清洁冷凝水应回用于制浆或造纸生产,降低废水排放量;
c)碱回收系统所产生白泥应妥善处理和处置,草浆碱回收白泥宜进行综合利用,可用于生产精制碳酸钙或企业内部锅炉的烟气湿法脱硫等,木浆碱回收系统所生产的白泥应采用石灰再生工艺生产石灰或用于生产精制碳酸钙。
二、《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GB 51092-2015)
13.8 碱回收
13.8.1 蒸发污冷凝水应分级收集和利用。
13.8.2 采用硫酸盐制浆工艺的化学制浆生产过程应设置臭气的收集处理系统。
13.8.3 碱回收炉的排烟系统应设除尘设备。
13.8.4 碱回收炉和石灰窑烟气排放标准、烟囱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要求。
13.8.5 碱回收车间、碱回收炉生产的过热蒸汽应送热电站或自设汽机间发电。
13.8.6 碱回收车间各工段应有回收处理含碱废水的设施。
13.8.7 非木浆碱回收燃烧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木浆碱回收燃烧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计算方法》GB/T 27713 的有关规定。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
5.2.1.1 碱回收炉、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2 执行。
污染源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碱回收炉 | 碱回收炉排气筒或烟道上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颗粒物、烟气黑度 | 季度 | ||
石灰窑 | 石灰窑排气筒或烟道上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季度 |
注: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
四、《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碱回收炉废气污染治理可行技术见下表:
污染源 | 污染因子 | 限值(mg/m3) | 可行技术 |
---|---|---|---|
碱回收炉废气 | 烟尘 | 30/50 | 三电场或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 |
二氧化硫 | 200/300 | 不采取脱硫措施的情况下,碱回收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可达到 70 mg/m3 以下。 | |
氮氧化物 | 200/300 | 不采取脱硝措施的情况下,碱回收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达到 300 mg/m3 以下。如排放浓度小于 200 mg/m3,需增加脱硝措施。 | |
注:浓度限值为 65 蒸吨/小时以上/ 65 蒸吨/小时及以下。 |
特别提醒:针对碱回收炉废气参照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执行情况,若地方发电锅炉(工业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更严格要求,则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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