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相关条目内容如下:
二、畜牧业 03(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其他畜牧业 039)
1、报告书: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2、报告表:/
3、登记表: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具体规模化的标准按《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按图索骥,我们找到了《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但是条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模标准,仅仅指明了我们搜寻之路的前进方向。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我们终于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2018〕160号)中找到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
规模养殖场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办法所指的规模养殖场为:生猪年出栏 ≥500 头;奶牛存栏 ≥100 头;肉牛年出栏 ≥100 头;羊年出栏 ≥500 只;蛋鸡存栏 ≥10000 只;肉鸡年出栏 ≥40000 只。
大型规模养殖场 按照《国家考核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生猪年出栏 ≥2000 头,奶牛存栏 ≥1000 头,肉牛年出栏 ≥200 头,羊年出栏 ≥500 只,蛋鸡存栏 ≥10000 只,肉鸡年出栏 ≥40000 只的养殖场。
而由于各省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不同地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亦有所差异。这一点,各位同学在选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判定标准时需要特别注意。部分标准收集如下:
- 根据《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2021年3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定义为:年畜禽养殖量,生猪 ≥500 头(出栏)、奶牛 ≥100 头(存栏)、肉牛 ≥50 头(出栏)、蛋鸡 ≥2000 羽(存栏)、肉鸡 ≥10000 羽(出栏)。
-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附件2《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解释》,生猪、羊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100只以上的羊规模化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或羊的数量。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头以上的肉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牛、存栏奶牛的数量。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肉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鸡、存栏蛋鸡的数量。
- 根据《关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解读》(2020年4月10日),规模化养殖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 根据《关于印发〈黄梅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15〕7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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