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备的管理渐趋严格

2018 年 2 月 22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随后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通告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

根据《解读》对《通告》条文的解读,要点归纳如下:

(1)广州市整个行政区均划定为禁燃区,无一例外。

(2)《通告》中的高污染燃料定义以《高污染燃料目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中第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为基础。广州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型包括:

  1. 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所谓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除尘效率应确保达到 99.9% 以上。
  4.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除纳入本市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所谓燃烧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1. 火力发电。
  2. 企业自备电站。
  3. 锅炉。
  4. 窑炉。
  5. 其他炉灶。
  6. 其他燃烧设施。

(4)现有高污染燃烧设备的管理要求:

  1. 65 t/h以上的火电机组及自备发电锅炉须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 10 mg/m3(纳入广州市超洁净排放改造试点要求的锅炉(机组)须达到 5 mg/m3)、35 mg/m3、50 mg/m3
  2. 2004年后启用的单台出力 20 t/h 及以上、65 t/h 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设施除外),须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在此限期前,该类锅炉应确保高效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 单台出力 20 t/h以下和 2004 年及以前启用的单台出力 20 t/h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若未按“穗府〔2015〕13号”有关规定在 2015 年底前完成整治则依法予以查处。对纳入搬迁关闭或集中供热规划暂缓整治的该类锅炉,原则上要求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整治。
  4. 水泥厂窑炉应配置高效治理措施,脱硫、脱硝、除尘效率分别达到 85%、60%、99% 以上。除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窑炉及其他类型炉灶等分散燃烧设施应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拆除或该燃清洁能源。

(5)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的企业均列为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须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并与辖管环保部门联网,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排放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附件: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通告的政策解读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穗府〔2015〕13号)
  4. 高污染燃料目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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