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常见环评误区之“何谓之非正常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在填写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时,应明确“生产设施开停炉(机)等非正常情况应分析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

于是,天下英雄纷纷揭竿而起,大部分工程师错误地将“污染治理设施失效”视为唯一标的,一顿狂追猛打。那么,何谓之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引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中对“非正常情况”的定义,“非正常情况”可分为以下情形:

  1. 非正常工况:
    • 停炉(机);
    • 设备检修;
    • 工艺设备运转异常。
  2. 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那么,指南提及的“生产设施开停炉(机)等非正常情况”是否囊括上述所列的所有情形?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陈宝莲的相关研究[1]:“等”作为列举助词,同时兼具“列举未尽”、“列举已尽”,甚至“列举未定”等多种语法意义;当“等”前面的列举项为单项( n = 1 )时,表示列举未尽;当“等”前面的列举项为多项( n ≥ 1 )时,可以表示列举已尽、列举未尽或列举未定。因此,“生产设施开停炉(机)等非正常情况”中的“等”表示列举未尽,除了文中所列的“生产设施开停炉(机)”情况外,还需要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定义的其他非正常情况的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答记者问时提到,修改、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一大目的是:“对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衔接,主要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内容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便于企业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字里行间,已然天机泄露。我们只需要做到不(fāng)忘(biàn)初(lǐng)心(zhèng),一切疑问都会迎刃而解。

〔结论〕
  1.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其行业要求填写“非正常情况的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
  2.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对“非正常情况”的定义斟酌填写;
  3. 涉及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按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

〔资料分享〕现行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汇总

参考文献:

[1]  陈宝莲.列举助词“等”与“等等”辨析[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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