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47号)。这是继2017年12月27日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后,首度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进行扩充,为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名录所列化学品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其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提供指引。
1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2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3 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控制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应按《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附录的要求实施。
- 纳入相应环境管理名录。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
-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 实行限制、替代措施。
-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 实施《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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