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与工业用地性质的符合性分析

1 相关定义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2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工业用地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规划:

(1)一类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1. 可设置在城市住宅区的相邻地段,其用地和住宅区之间宜设置防护绿带;
  2. 宜集中设置组成工业区且相对独立;
  3. 工业区与住宅区之间宜有商业或工业办公建筑作为缓冲区;
  4. 应有完善的交通系统。

(2)二类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1. 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
  2. 居住区之间必须根据其污染程度布置绿化防护带,且应符合防护距离的有关标准;
  3. 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水源地上游地区,有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
  4. 较为完善的道路系统。

(3)三类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1. 相对独立设置,远离住宅区,与住宅区之间有较宽的防护绿地;
  2. 严禁设置在水源保护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 工业区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主导风向及环保的要求,工业区选址应在住宅生活区的下风向(城市全年主导风向)为宜;
  4. 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生活服务区必须设置一定的绿化隔离带,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符合相应卫生防护标准。在现有工业用地区域建设住宅等非工业建筑,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防护距离;
  5. 与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或跨境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6. 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电话服务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的设施。

3 比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工业用地的科学分类和规划,有利于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综合发挥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业用地的分类原则体现了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并兼顾环境保护的精神,可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相衔接。现根据工业用地分类原则及工业类项目环评管理要求中对环境影响程度描述的差异,比较分析如下:

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可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 第44号)相关规定,引进相应工业类建设项目。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对应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二类工业用地对应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三类工业用地对应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工业类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参考文献: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2.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2005年5月。

附件: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 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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