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河涌清淤及淤泥处理处置项目环评要点

由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广州市河涌清淤及淤泥处理处置全流程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18年9月4日经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实施。该工作指引吸收了目前我国先进城市河湖淤泥环保清淤,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对河涌清淤及淤泥处置前期评估论证、检测、环境评价、设计、清淤、运输、处理处置与工程验收的全过程闭合监管提供了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区域内按建设程序实施的河涌清淤工程。维修养护清淤工程(含应急清淤工程)可参照本指引中的检测、清淤、运输、处理处置与验收环节要求落实。

本文重点摘录与环评有所瓜葛的内容。

1 河涌淤泥检测断面布置

检测断面布设应符合《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试行)》断面测量规定,综合考虑电源、面源污染及排污口、支流汇入口及汇入干流口等情况。检测断面根据清淤河段长度以不小于3个为宜,一般布置在河涌上、中、下游以及河道水流变缓容易淤积的位置,并根据清淤河道长度设检测断面,一般200 m~500 m测一个横断面。勘探点深度以穿透污染层为宜。

2 河涌淤泥检测项目

〔必检项目〕对河涌淤泥含水率、pH值、重金属、有机质与营养盐进行检测。其中重金属检测指标包括:镉、汞、铬、铅、砷、铜、镍、锌;有机质与营养盐包括:有机质含量、总磷、总氮。

〔抽检项目〕根据必检项目检测结果,再按区域常见性、代表性及重要性程度选取抽检的项目有:氰化物、氟化物、多氯联苯(PCBs)、苯并(a)芘、甲醛、苯酚、石油烃总量等指标。

检测结果将用于解析河涌淤泥污染程度,并为淤泥处理处置方案制定提供依据。

参考资料:怎么选取淤泥泥质现状评价标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0月24日在其官网“常见问题”栏目,公布了其对网友提问“2018年的出了一个建设用地跟农用地的土壤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现在已经废止了,但是淡水河河涌底泥跟淡水河港口码头底泥参照这个两个标准好像不太适合,现在想咨询下淡水河河涌底泥或者港口码头的底泥现状质量参照什么执行标准好?”的回复。

回复原文如下:生态环境部于今年发布实施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标准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废止。”,“本标准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对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对于淡水河河涌底泥或者港口码头的底泥现状质量应参照执行何标准,建议应根据底泥的具体用途选择参照相应的土壤标准。

〔2020.05.05更新〕有人认为,底泥的质量现状评价可参考本指引的Ⅰ类~Ⅴ类余土指标。但我想问一句:你们是认真的吗?余土是清淤淤泥经预处理后的产物,根本不能等同于“底泥”。

3 清淤淤泥处理处置相关

对经检测属危险废物的河涌淤泥,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对经检测属于非危险废物的河涌淤泥,比照建筑废弃物实施监管。河涌清淤淤泥需要汽车或船只转运时,应使用专用汽车或船只运输;车辆、船只的整个运输过程应全过程监督,防止渗漏。河涌清淤淤泥远距离管道输送时,严禁输送管道破裂泄漏;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排查,在妥善解决后再施工。施工过程应严格落实储存池、调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的防护措施,其围堰取土和填筑均应满足相应规范规定,应具备稳定、防渗、防冲等功能要求。

清淤淤泥预处理后,产生的垃圾及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余水、余土、余沙应达到环保要求,余土含水率应不大于40%,并需分别给出处置方案。

  1. 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填埋。
  2. 余水处理经检测其水质不低于原河涌水质后可排入原河涌;经检测达到相关水质标准后,可作为景观用水、生态用水、施工用水等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或排入市政管网。
  3. 余土、余沙经取样送检后,进行分级处置,且严格控制农田利用;用于园林绿化、制砖、建材、施工用土、回填土、混凝土及砂浆骨料等用途时,应相应进行处理,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取样送检原则:余土、余沙宜按每2000 m3取样送检,且每个工程送检样本不少于3个。

经检测属危险废物的余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其余余土分类处置方案如下:

  1. Ⅰ类余土可用于园林绿化用土。
  2. Ⅱ类余土可用于制砖、建材。
  3. Ⅲ类余土可用于工业园区和园区厂房、道路的基础用土。
  4. Ⅳ类余土在满足以下要求时,可用于公路、堤防、商业用地、市政用地等的回填土。
    • 应离开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2000 m以上。
    • 应进行覆盖。采用土壤覆盖时,覆盖土应符合GB 36600的规定,且覆盖土层厚度不应小于50 cm。
  5. Ⅴ类余土应进行单独填埋、卫生填埋处置。单独填埋处置时,应符合GB 18599的有关规定;卫生填埋处置时,应符合GB 16889的有关规定。

经检测属危险废物的余土,应委托具有相应处理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进行转移、处置。运输监管比照污水厂污泥外运,落实“广州市固体废物信息系统(GIS系统)”监管、“纸质五联单”、一次性封条、第三方监督等工作措施。经检测属非危险废物的余土外运,应纳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监管,严格执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转移联单、一次性封条、第三方监督工作措施。

余沙分级处置方案如下:

  1. 一级余沙可用于结构混凝土骨料。
  2. 二级余沙可用于建筑砂浆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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