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采用RTO处理工艺)是否需按基准含氧量折算?

2019 年 12 月 5 日,生态环境部在其官网的“部长信箱”版块刊登了“关于 RTO 是否执行 3% 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来信〕: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 RTO(蓄热氧化),根据 RTO 安全设计规范,VOCs 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 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 20 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 RTO 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 10.3.3 条款,RTO 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 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述回复归纳起来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补充空气(氧气)的,应对实测质量浓度进行折算;无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 RTO 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的,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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