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最新一封《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2019-11-14),全文如下:
〔来信〕: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 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回复〕:“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归纳一下:
- “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69-2018)等相关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等风险,可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对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进行设计、建设、管理,与其是否属化工类企事业单位无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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