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对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规定如下: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生态环境部又于2019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复函中提到: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显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并未充分考虑所有情境下的排放要求。
- 情境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且设床位20张及以上;
- 情境二: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且设床位20张以下(含0床位);
- 情境三: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且设床位20张及以上;
- 情境四: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且设床位20张以下(含0床位)。
如果借助VB编程语言的逻辑,我们能更容易理解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在编程语言逻辑中,或(or)的意思是: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判断为true:
If 医疗机构 =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Then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表1的规定
Else
If 医疗机构等级 ≥ 县级 or 床位数 ≥ 20 Then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表2的规定
Else
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后方可排放
End If
End If
其中,不同情境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不同情境下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规定归纳如下: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1的规定。
-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以下规定:
-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的规定。
- 床位数20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的规定。
- 除前两款规定外,其他医疗机构(即情境四)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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