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相关问题的探讨

1 为什么要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因应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相关地区的环境污染控制之需要,制定并执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2 两个重要的概念

2.1 重点控制区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相关规定,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控制区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市域范围组成。该区域为必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之区域。

除上述区域外,省级人民政府亦可根据其环境保护需求,补充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其他地域范围及执行时间。

2.2 “6+1”重点行业(领域)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时间要求

3.1 新建项目

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若该行业(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3.2 现有项目

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现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按排放标准对现有企业的相关要求执行,即在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为例说明。该标准规定:

  1. 10 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 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 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 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 10 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GB 13271-2014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 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GB 13271-2014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即位于重点控制区的燃煤锅炉现有项目在缓冲期结束后,不执行GB 13271-2014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而直接执行GB 13271-201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 10 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GB 13271-201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10 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GB 13271-201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项目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的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1. “6+1”重点行业(领域)新建项目: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火电行业现有项目:仅燃煤机组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3. 钢铁行业现有项目:仅烧结(球团)设备机头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4. 石化行业现有项目: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5. 现有燃煤锅炉项目:仅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的精神主旨,省级人民政府亦可针对其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在前款要求基础上,将更多污染物项目纳入控制范围。譬如广东省要求(粤环发〔2018〕8号):

  1. 全省域范围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自2019年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6月1日起,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18〕8号)

5 相关标准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8.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9.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1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1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
  12.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
  13.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
  14.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
  15.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及其2013年修改单
  16.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及其2013年修改单
  17.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18.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19.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2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2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2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24.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2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7.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28.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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