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等5项地方性法规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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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等5项地方性法规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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