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和开展阶段与其他专项规划要求不一致,因此,如何对其进行识别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文根据网络检索结果,按时间轴梳理如下:
(一)2004 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其中,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如下:
| 类别 |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指导性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
|---|---|---|
| 工业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
| 农业 |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 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 |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 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 |
| 畜牧业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 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 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 |
| 林业 |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 ||
| 能源 | 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 ||
|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 油(气)发展规划 | |
| 水利 |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
| 交通 |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 |
|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 ||
|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 港口布局规划 | |
| 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 ||
| 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 ||
|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 |
|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 ||
| 城市建设 |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
|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 旅游 |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
| 自然资源开发 |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
| 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
|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二)2010 年 10 月 28 日,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对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三个初步处理方案,印发《关于征求〈环保部门规章清理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151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被列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环保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注:2010 年 9 月 30 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名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53 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 需要修改。该范围不够细化,一些规划名称不够准确,有些规划环评文件形式需要修改。将根据《条例》规定和“十二五”规划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范围》进一步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此后,在网络公开资讯中,并未出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相关修改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有效性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题问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修订背景及依据是什么?》(日期:2024-03-26)中间接得以证实。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家及地方规划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十四五”期间,重庆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新的规划类型及规划名称涌现。《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提出的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内容已不完全适用于当前规划体系。200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统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据此,为厘清新时代我市规划体系,更好指导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入调研工作基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进行了修订。
综上,结论如下:虽然生态环境部已经意识到《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进行修订,但在修订之前,其相关规定对于指导性专项规划的识别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