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氯乙烯树脂(PVC)注塑、挤出废气排放执行哪个标准?

〔2020年8月11日更新〕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8月10日,在其官网“部长信箱来信选登”版块刊登了一则《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这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高层级在当前形势下,对PVC注塑、挤出废气排放标准适用性问题作出的终局答复:PVC注塑、挤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来信: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

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020年10月10日更新〕

2020年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官网的“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再次针对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来信:

此前部长信箱关于 PVC 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内容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到底是因属于塑料制品业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还是因塑料种类为PVC树脂而不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利用其他合成树脂(非PVC)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废气排放标准是否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请明确。(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相关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3.2 合成树脂工业: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回复:

1、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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