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流域涉水污染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

1 依据

  1.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

2 适用范围

“东江流域”是指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合河坝至出海口的东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广东省境内的集雨面积。行政区域主要包括:

  1. 广州市增城区全部范围以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
  2. 深圳市的适用区域为深圳市废水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3. 韶关市新丰县东南部(梅坑镇、丰城街办、黄磜镇、马头镇);
  4. 河源市的适用区域为除龙川县东部(廻龙镇、田心镇、铁场镇、龙母镇、登云镇、通衢镇、紫市镇、黄布镇、鹤市镇)、紫金县东部(中坝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龙窝镇)以及连平县陂头镇之外的全部范围;
  5. 惠州市的适用区域为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区沿海地区、惠东县沿海地区(稔山镇、吉隆镇、铁涌镇、平海镇、巽寮办事处)之外废水排入东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6. 东莞市的适用区域为东莞市废水排入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3 针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4 东江流域需严控污染增量的支流清单

  1. 沙河;
  2. 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
  3. 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
  4. 紧水河;
  5. 稿树下水;
  6. 马嘶河(龙溪水);
  7. 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入东江的排水渠流域。

在上述支流及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1]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

5 例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

  1. 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
  2. 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
  3. 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6 备注

[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针对“表面处理工艺”有以下解释:《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五、严格控制支流污染治理增量……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中的“表面处理工艺”指的是采用电化学、化学、热加工等方法在基体材料表面上人工形成一层与基体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能不同的表层的工艺方法,生产过程中有生产工艺废水产生。应核实装箱涂装工序是否有生产工艺废水产生,如有,则属于暂停审批项目类别范围内;如没有,则不属于暂停审批项目类别范围内。

7 附件

  1.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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