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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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25年 第18号)

伴随《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的正式颁布,土壤污染防治的征途即将写下历史。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8 种/类需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如下: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序号污染物名称
1镉及镉化合物
2六价铬化合物
3汞及汞化合物
4铅及铅化合物
5砷及砷化合物
6氰化物*
71,1-二氯乙烯
81,2-二氯丙烷
9
10二氯甲烷
11甲苯
12三氯甲烷
13三氯乙烯
14四氯乙烯
152,4-二硝基甲苯
16苯并[a]芘
17苯并[b]荧蒽
18苯并[k]荧蒽
*注: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

根据《关于〈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列出需要重点管控的污染物共 18 种/类,涉及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级行业分类 3 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涉及二级行业分类 22 类;涉及三级行业分类 69 类;涉及四级行业分类 177 类。筛选条件为:

  1. 在土壤环境中有检出或具有土壤环境赋存能力的化学物质;
  2. 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家和地方标准,且已有土壤监测方法的化学物质;
  3. 具有相关排放标准,且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超标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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