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谈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问题。
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该通知及其附件对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提出了以下要求:
- 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
- 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需要依法实施公众参与工作。
- 燃烧系统应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
- 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规定的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5-93)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
- 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
另外,原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9日在函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23号)中,对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进一步说明:
- 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
- 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采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上述要求仍旧有效,但其中部分规定有所更新。譬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已修订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已修订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下面,重点针对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进行分析。根据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的设备类型差异,归纳如下:
- 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发电锅炉,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的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的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各种容量的内燃机发电机组尚无国家排放标准可执行,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广州市环保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请示的复函》(粤环函〔2014〕1001号)中,同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内燃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450 mg/m3进行控制,并明确“待国家或我省相应标准出台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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