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将VOCs排放纳入排污总量控制。对排放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减量替代,以取得VOCs排放总量指标将作为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推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在夏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
三、VOCs减排的重点行业: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
四、VOCs减排的关键因子: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
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涉VOCs“散乱污”企业需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1]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实施整合搬迁。)
- 工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的工业企业。
- 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依法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六、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
-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
- 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
-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 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七、重点行业VOCs减排措施(仅归纳重点,详情参见原文):
备注:
[1] 1998年,国家统计局将工业统计范围划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998-2006年,是指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企业;2007-2010年,统计范围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11年开始至今,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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