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缓冲设施有效容积计算

1 定义

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1]

事故缓冲设施:可收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事故液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事故液量包括物料泄漏量、消防冷却用水量、泡沫及其他灭火剂液量、污染雨水量和冲洗水量等[2]

2 计算公式

事故缓冲设施包括围堰、围堤、防火堤、缓冲池等。根据《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2013),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缓冲设施总有效容积计算公式如下:

V = (V1 + V2 – V3)max + V4 + V5

上式中:

(1)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物料量,m3。其中:

(2)V2——发生事故的储罐、装置或铁路、汽车装卸区的消防水量,m3

V2 = ∑Q × t

  1. Q——发生事故的储罐、装置或铁路、汽车装卸区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2. t——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3)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4)(V1+V2-V3)max——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装置或槽车分别计算V1+V2-V3,取其最大值。

(5)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6)V5——发生事故时仍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V5=10q × f
q=qa ÷ n

  1. q——降雨强度,按平均日降雨量,mm。
  2. qa——年平均降雨量,mm。
  3. n——年平均降雨日数。
  4.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104 m2

参考文献: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2]《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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