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1更新〕在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被单独作为一个锅炉类别列入标准。标准给出了在用、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和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基准氧含量取值9%),及锅炉房烟囱高度设置要求。
2018年5月2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28号),宣告开展新一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一)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淘汰和治理的对象包括:
- 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 不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锅炉。
- 集中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
- 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锅炉。
- 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或多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 燃煤锅炉改造成生物质成型燃料不符合法定改造程序的锅炉。
- 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关闭企业的锅炉。
(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治理标准:
- 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不允许双燃料或多燃料设计)。
-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按9%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 CO排放浓度≤200 mg/m3。
-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进料口的视频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
- 20 t/h及以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按照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鼓励20 t/h以下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安排:
- 2018年5月~2018年6月,梳理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 2018年7月~2019年10月,整治不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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