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上的常见偏差

国家统计局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明确指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以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例〔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万元)〕:

  1. 大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X ≥ 1000,Y ≥ 40000;
  2. 中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300 ≤ X < 1000,2000 ≤ Y < 40000;
  3. 小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20 ≤ X < 300,300 ≤ Y < 2000;
  4. 微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X < 20,Y < 300。

根据上述划分条件,我们来试试判断以下这个例子: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为 200 人,企业营业收入为 60000 万元。由于划分依据包含两个条件,我们需要从其中一个条件开始进行判断,那么就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判断场景。

〔判断场景一〕由于该企业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条件,以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条件为基础,对营业收入进行判断。判断发现,该企业营业收入满足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条件的下限要求。因此,认定该企业属小型工业企业。

〔判断场景二〕由于该企业营业收入满足大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条件,以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条件为基础,对从业人数进行判断。判断发现,该企业从业人员低于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条件的下限要求。因此,根据“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的原则,从大型下划一档,旋即认定该企业属中型工业企业。

从逻辑上,对同一企业的规模认定,不应该出现两种不同的结论。如果出现了这种状况,那一定是我们对划定原则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不应该是一蹴而就,而应是一个连续判断的过程,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不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下划一档;经判断仍旧无法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再次下划一档;如此类推,直至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为止。

而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的而且确这样写道:“大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营业收入 ≥ 40000 万元、从业人员 ≥ 1000 人两项条件;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40000万 > 营业收入 ≥ 2000万、1000人 > 从业人员 ≥ 300 人两项条件,若一项不满足则下划一档,直至完全满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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