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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已过期失效,所有基于该意见精神所作的解释已随之失效。因此,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依据为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大家注意。
2021 年 2 月 9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关于砂石输送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如果砂石输送带项目采取密闭措施,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简而言之,砂石输送带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要件(需同时满足)如下:
- 砂石输送过程采取密闭措施;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复函全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关“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如果砂石输送带项目采取密闭措施,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对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