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53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期施行,公告的相关事项如下:
-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 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那么,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需按固废进口管理吗?
对此,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给出了明确的答复。2020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就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 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 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可不受限定口岸管理限制。
- 上述货物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相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免于实施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9个0)、“B00000000”(8个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申报。
-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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