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于2020年7月28日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0〕9号)(废止日期:2025年7月16日)(相关政策解读),以替代《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
“穗府规〔2020〕9号”与“穗府规〔2018〕18号”的内容基本一致,唯一改动是:将《通告》中原环境保护部门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原农业部门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等,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机构改革政策要求。
《通告》划定下列区域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
- 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
其中,《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暂不对农业机械进行限制。
《通告》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环保信息公开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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