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区别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对无组织排放作出了明确解释: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这里提到了两个重点:
-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称为无组织排放。即: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的有规则排放称为有组织排放。
-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虽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与无组织相同的后果。因此,在预测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时,须叠加低矮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贡献值;在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判断其是否达标排放时,无需扣除低矮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贡献值。
2 低矮有多矮?
上述提及的低矮排气筒应该如何界定?《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 m。如因生产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设置低于15 m的排气筒,该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
附件:
了解 环评五四三 的更多信息
Subscribe to get the latest posts sent to you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