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正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标准中常涉及的习惯用语背后的涵义: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
- 反面词采用“不宜”。
1 普遍性要求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 要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的相关标准一览(包括但不限于):
-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 m。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排放含氯气、氯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 仅明确要求部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的相关标准一览(包括但不限于):
-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 m。
- 其他高度要求的相关标准一览( 包括但不限于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30 m。
-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新建单位专用设备(含火化间)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2 m。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确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参考:关于锅炉烟囱高度设置的相关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允许高度。其中,焚烧处理能力<300 t/d的焚烧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45 m,焚烧处理能力≥300 t/d的焚烧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 m;若同一厂区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能力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 没规律、难牢记的异端: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2 Are you kidding me?
排气筒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5 m以上的相关标准一览(包含但不限于):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 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 m;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 m;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 m。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焚烧量为300~2000 kg/h、2000~2500 kg/h、≥2500 kg/h的焚烧炉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分别为25 m、35 m、45 m、50 m;焚烧量≤300 kg/h的焚烧炉分两种情况:焚烧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20 m,焚烧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25 m。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分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 m。
3 无需考虑周围200 m半径范围内建筑高度
- 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有组织排放源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 m。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
-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 m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4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排气筒高度具体规定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 由环评文件确定排气筒高度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删除了GB 13223-2003中关于烟囱高度的规定(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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