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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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1月19日在“部长信箱”的来信中,精选出以下这一则:

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2018-11-19)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含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含热量大的冷却水排放量;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因此一直以来在环评阶段都是将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当作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而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原料制药制造》表9水污染处理可行技术表中,要求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请问原料药制造企业不含热量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是否应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再排入污水管网,还是可以视为清净下水直接排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其他行业的又该如何排放?

原料药行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为解决水垢附着、设备腐蚀、微生物滋生及粘泥等问题,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在循环水集中排出时可能造成瞬时的循环水排污水中污染指标的提高,可能导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前述标准规定,排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据此,原料药制造企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均应作为外排废水,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外排,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一般应归入综合废水加以收集处理,确未添加药剂的、不影响出水达标的,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其他行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应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批复等要求从严管理。

我们可以将该回复归纳为以下三点:

  1. 根据原料药制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水量”的定义,原料药制造企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均属外排废水,一般应纳入综合废水加以收集处理,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外排。
  2. 未添加药剂的、不影响出水达标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3. 其他行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环评批复等要求从严管理。

废水处置方式示意图:

既然生态环境部的回复中提到了“其他行业”,那我们来看看各行各业的污染排放标准到底如何定义“排水量”:

表1 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水量”定义一览
序号行业标准“排水量”定义
1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1、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2、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2《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4《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5《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7《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9《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10《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11《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
14《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
15《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16《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
17《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18《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2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2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22《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23《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24《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25《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26《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27《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8《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9《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3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3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3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1、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2、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3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35《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1、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2、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1、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2、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

另,即将实施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对废水种类统计作出以下说明:“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

  1. 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产生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应纳入废水排放量统计,一般需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若该循环水在循环利用过程中未添加任何药剂、不影响出水达标,则可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 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应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废水统计种类,含热量大的冷却水应纳入废水排放量统计,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
  3. 环评批复有更严要求者,按环评批复要求执行,并统计废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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