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历史上,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中,均明确针对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其所属的项目类别列为“塑料制品制造”。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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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版 | 22.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 | 其他 | / |
2015 年版 | 116.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有电镀工艺的 | 其他 | / |
2017 年版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 10 吨及以上 | 其他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历史沿革及相关脉络,在生态环境部层面,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项目类别始终归类为“塑料制品制造”。
2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网络咨询回复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在“塑料制品业”项目类别中删除了“发泡胶”相关字眼,这导致地方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针对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的认定出现不同的解读方向。在公开的网络问政咨询回复中,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的认定相关说法整理如下:
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存在疑惑,无法判断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塑料制品业中有聚氨酯发泡工序或 AB 料(聚氨酯和聚醚多元醇)发泡工序的项目,是否属于“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暂未有书面回复为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请领导答疑!!!
回复时间:2021-01-20
回复内容:您好!经向生态环境部咨询,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53 项“塑料制品业”,且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涉及注塑、发泡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53 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http://iconsult-eia.china-eia.com/)等方式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咨询内容:项目为冰箱制造,设有注塑工序、黑白料发泡工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4、合成材料制造)-全部,项目应编写报告书;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其他,项目应编写报告表。现有以下两个疑问 1、项目应编写报告书还是报告表?2、黑白料发泡是否属于合同材料行业?
回复时间:2021-01-21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所述内容,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53 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http://iconsult-eia.china-eia.com/)等方式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咨询内容:项目以多元醇、异氰酸酯(TDI、MDI)和水等为原料,使用一步法工艺生产聚氨酯软质海绵,请问该项目是做书还是做表?
回复时间:2021-01-29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项目应归入“合成材料制造 265”,其生产工艺存在化学反应过程,不属于单纯混合分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存在疑惑,无法判断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我司从事鞋垫生产,根据行业类别属于 1952 皮鞋制造(活动式鞋内底、跟垫(鞋垫)及类似品),主要工艺是聚氨酯发泡工序或 AB 料(聚氨酯和聚醚多元醇)发泡工序的项目,生产工序无橡胶硫化工艺、无塑胶注塑工艺,不使用溶剂型粘胶剂、不使用溶剂型处理剂,是否可不纳入环评管理,属于“豁免”环评,请领导答疑!
回复时间:2022-03-02
回复内容:您好!该项目如涉及发泡工序,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32 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产品的用途,将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认定为分属于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建设项目,按不同行业类别的环评管理规定,给出需根据不同国家经济行业类别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答复。
3 国家统计局对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认定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针对网友关于“专业生产聚氨酯泡棉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相关咨询,回复如下:
咨询内容:专业生产聚氨酯泡棉企业,采用一步发泡工艺(即将甲苯二异氰酸酯、聚醚或聚酯多元醇、水、催化剂、其他添加剂等一起添加,通过计量泵管一起注入发泡机混合头快速混合后流出、快速发泡成型),经熟化、裁切后出售。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类别,是应归类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2924 泡沫塑料制造(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发泡成型工艺加工制成内部具有微孔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中的聚氨酯泡沫塑料制造行业;还是归类到“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也称初级塑料或原状塑料的生产活动,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中的聚氨酯塑料制造行业?
回复时间:2024-11-11
回复内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聚氨酯泡棉制造活动归入“2924 泡沫塑料制造”小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注释(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泡沫塑料制造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发泡成型工艺加工制成内部具有微孔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对下列泡沫塑料的制造活动:
- 聚乙烯泡沫塑料:聚乙烯泡沫塑料板、聚乙烯泡沫塑料片、聚乙烯泡沫塑料膜、聚乙烯泡沫模塑制品、其他聚乙烯泡沫塑料;
-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片、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膜、聚苯乙烯泡沫模塑制品、其他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 聚氯乙烯泡沫塑料:聚氯乙烯泡沫塑料板、聚氯乙烯泡沫塑料片、聚氯乙烯泡沫塑料膜、聚氯乙烯泡沫模塑制品、其他聚氯乙烯泡沫塑料;
- 聚氨酯泡沫塑料:聚氨酯泡沫塑料板、聚氨酯泡沫塑料片、聚氨酯泡沫塑料膜、聚氨酯泡沫模塑制品、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管、其他聚氨酯泡沫塑料;
- 其他泡沫塑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说明,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被统一归类为“C2924 泡沫塑料制造” ,这有别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产品不同用途进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识别”的归类方法。因此,将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归类为“塑料制品制造”,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第 53 项“塑料制品业 292”相关规定判定其环评类别,更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规定的精神意旨。
4 总体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并结合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相关规定,PU(聚氨酯树脂)发泡类建设项目应该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第 53 项“塑料制品业 292”相关规定判定其环评类别。
5 拓展性讨论
PU 泡沫塑料的常见制造工艺分为三种:预聚体法、半预聚体法和一步法。以下以“一步法”为例简要介绍 PU 发泡的反应机理。
一步法发泡即是将聚醚或聚酯多元醇、多异氰酸酯、水(作为发泡剂)以及其他助剂(如催化剂、泡沫稳定剂等)一次加入,使分子链增长、二氧化碳气体生成及分子链交联等反应在短时间内几乎同时进行:在物料混合均匀后,1~10 秒即行发泡,0.5~3 分钟发泡完毕并得到具有较高分子量一定交联密度的泡沫塑料制品。
简而言之,PU 泡沫塑料一步法生产包括三个几乎同步进行的反应:(1)分子链增长,(2)增长后的分子链交联成网状结构(3)异氰酸根与水反应生成的二氧化碳气体在聚合物在形成气泡,最终得到 PU 泡沫塑料。PU 发泡反应过程无新的 VOCs 生成,排放的 VOCs 为发泡过程被二氧化碳气体带走的原辅材料成分。
在进行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 VOCs 源强核算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的“注意事项”:
2924 泡沫塑料生产过程的发泡剂一般可分为物理发泡剂和化学发泡剂两大类。化学发泡剂一般为偶氮二甲酰胺、偶氮异丁腈和无机盐类。由于化学发泡剂在分解过程中主要释放二氧化碳、水、氮气等气体,无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因此,本系数手册主要适用于采用物理发泡剂的企业。
在 PU 发泡过程中,水扮演化学发泡剂的角色,因此,PU 发泡工艺属化学发泡法范畴,《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不适用于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 VOCs 源强核算。
PU 发泡类建设项目的 VOCs 源强核算不宜采用《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需采用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4-2018)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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