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室、医院 VOCs 无组织排放是否需执行 GB 37822-2019?

1 GB 37822-2019 的适用对象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

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

而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针对“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明确定义如下: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因此,《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适用对象为:工业企业

2 学校、医院的属性

2.1 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属性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以下类型:

  1. 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 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 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 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 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 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 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 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 法律服务业;
  10. 其他。

因此,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2.2 公办学校、公立医院的属性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因此,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3 结论

由于,学校、医院均不属于工业企业,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适用对象,根据标准适用性判定:学校实验室、医院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 VOCs 浓度无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相关浓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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